|
||||
天津北方网讯 12月15日电:昨天(14日)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报销比例将提高至95%,符合条件的退休劳动模范,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提高后的比例报销。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的机关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提高为95%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统一支付。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标准统一按95%执行,大额医疗费报销标准按95%执行。此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予以报销。
此外,由财政部门给予医疗费补助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由财政部门给予医疗费补助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待遇标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记者李茜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