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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华财讯]国务院法制办2007即着手研究修改现行拆迁条例,事过三年,出台时间至今仍难预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新拆迁条例出台之难首先面对的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
·新拆迁条例三年“难产”出台时间至今仍难预告
·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行政强拆拟取消
中新社援引京华时报12月16日的报道称,去年的今日,北大五学者首次受邀到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座谈会,研讨新拆迁条例草案。此前,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现行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或修改”。
五学者上书,将一个条例的废改推向公众舆论中心,公众的助推力又催促新条例不断发酵。然而,博弈艰难、阻力很大。
事实上,早在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即着手研究修改现行拆迁条例。事过三年,出台时间至今仍难预告。
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为了阻止拆迁,唐福珍在自家楼顶天台自焚,16天后,医治无效死亡,一时激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包括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
当年12月7日,他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通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北大五学者认为,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等存在相悖的地方。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五学者的上书,将一个条例的废改推向公众舆论中心。
事实上,国务院法制办早已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其昨天发布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提到,“从2007年开始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