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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检察院获悉,我市打造的统一选任、公开选拔、下管一级的“重庆模式”人民监督员制度,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万亚介绍,2008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组织监督员534人次监督“三类案件”87件93人,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27件48人。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3件3人,检察机关全部予以采纳,采纳率100%。
雷万亚介绍,为克服检察院自行组织监督可能出现的人民监督员“熟人化”,监督公信力不足,以及人民监督员可抽取范围狭窄等问题,从2009年1月开始,由市检察院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统一公开选任监督员;建立人民监督员库,实施监督工作时,从人民监督员库中抽取监督员进行;实行“下管一级”的案件监督方式,在需要对案件进行监督时,由上级检察院随机抽取监督员。目前,“重庆模式”人民监督员制度已得到最高检认可、吸纳,并在全国推广。
据了解,以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检方拟撤销案、拟不起诉“三类案件”和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五种情形”。其中,“三类案件”需交人民监督员以评议表决的方式实施监督,而对“五种情形”则未将评议程序作为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督流于形式。今年10月,最高检出台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在检方查办职务犯罪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七种情形”进行监督。(记者罗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