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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婚后张三与王五相识并同居。两年后,王五受够了无名无份的生活,要求张三离婚,张三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离婚,并承诺分手后给王五一份大约10万元钱的补偿款作为“青春损失费”。分手后,王五向张三索要补偿款,张三拒不履行承诺。王五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规:第二条规定第一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孙申朝律师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之一,它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法律并不鼓励此行为。对财产的处理上也基于上述考虑而给予了否定,也是为了避免夫妻一方为离婚而转移财产,使另一方不得或者少得财产的行为出现。上述规定是对大家的婚姻观念和感情问题的一种引导,对社会和家庭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案例二:给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婚后张三与王五相识并保持同居关系,后来张三以一张10万元的支票为补偿条件结束了与王五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李四知道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返还。
新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律师解析:孙申朝律师说,新规倾向于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权益,案例二在审判时就要考虑夫妻对于各自财产是否做了约定,才能确定是否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所有权。有配偶者与同居者所做的财产性约定可能侵犯了合法夫或妻的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但本解释对此并未明确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而是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这是基于以下考虑:《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因此,有配偶者所做的财产性约定可能是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此种情况下并未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若另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将不会得到支持。(时报记者张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