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料图:2009年11月,中央电视台记者陆幽状告黄健翔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备受外界关注的央视女记者陆幽诉黄健翔侵犯名誉权一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陆幽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同时指出,现有证据虽无法认定黄健翔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特定的指向陆幽,对陆幽的隐私权、名誉权构成侵害,但黄健翔在涉案文章中对他人私生活的评论确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法院对黄健翔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陆幽代理律师浦志强在接受中新网电话采访时表示,陆幽将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申诉。他还表示,判决书批评黄健翔与本案无关。
2008年11月,陆幽起诉黄健翔侵犯自己的名誉权,2009年5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陆幽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健翔发表的涉案文章中有关“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内容虽未披露当事人的具体姓名,但一般公众能否根据文中相关信息确定文中所提及的女性记者即特定的指向陆幽。
法院指出,综合首席记者并非中央电视台独有且陆幽首席记者的称谓系单位内部任命未向社会公开、参与中国国家足球队报道的媒体女记者并非陆幽一人、“宫外孕”系个人隐私,他人是否患有“宫外孕”难以排除性的确认等具体情况,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中的相关语句排他地、特定地、唯一地指向陆幽,一般公众在阅读涉案文章后亦不能当然产生文中涉及的女性记者即为陆幽的结论并对陆幽作出负面评价。陆幽主张其名誉受损与黄健翔发表的涉案文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该院难以采信。
法院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陆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应当指出的是,现有证据虽无法认定黄健翔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特定的指向陆幽,对陆幽的隐私权、名誉权构成侵害,但黄健翔在涉案文章中对他人私生活的评论确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法院对黄健翔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黄健翔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共人物,今后在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将自己的言论规制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对净化社会环境、弘扬社会主义主流文化起到表率作用。
陆幽律师回应:将提起申诉 判决书批评黄健翔与本案无关判决结果出炉后,陆幽代理律师浦志强在接受中新网电话采访时表示,之所以愿意做这个事,是因为注重本案有公共性和很重要的典型性。他认为,这个案子应该说在检讨如何更注重表达权同时又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创设一个平衡。
浦志强说:“我悲观地认为,在未来十年内不可能遇到一个如此极端的案件。”
浦志强认为,这个案件本身是自己一辈子要解决的问题。这个案件要解决的是一个言论空间边界的问题,这涉及到几乎所有人。
对于判决书中对黄健翔的批评,浦志强认为,这个批评表达了一个取向,但与本案无关。这个不是一个给陆幽恢复名誉的判决。
据介绍,黄健翔当天并未出庭。他的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出庭。
案件回顾2008年11月,陆幽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称:2008年6月6日,黄健翔在新浪网刊发题为《丑话说在前边》的文章,该文以披露我的隐私的方式,利用我的隐私杜撰、捏造我与中国国家足球队前主教练杜伊科维奇的性丑闻,对我进行诽谤,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陆幽认为,黄健翔为了商业目的,披露自己的隐私,对自己进行诽谤、侵犯了她的名誉权。陆幽要求判令:1、黄健翔删除其博客上登载的涉案文章中“P.S.”部分,并就侵权行为在其博客首页中刊登不少于三次的道歉声明;2.黄健翔赔偿我名誉权损毁的精神抚慰金50万元。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2009年5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陆幽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陆幽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