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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市民张先生将车停在路边准备擦车,不慎被人行便道上的无盖井“咬伤”。张先生怒告该井的产权单位,经北辰区法院调解获赔4000余元医疗费。据了解,此类损害赔偿案件呈多发趋势,建议责任单位监管到位,市民也应注意自我保护;同时,司法机关将严打偷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2009年的一天早上,张先生驾车到北辰区科技园区某电器厂办事,将车停在该厂门外东侧。张先生下车准备擦车时,不慎掉入人行便道上的井内摔伤腿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该口消防井系某水业公司所有并管理。经协商未果,张先生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庭审中,被告某水业公司辩称数额过高,于法无据。
法官依法析案认为,被告作为该井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清除隐患,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掉入井内摔伤,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事发在白天较空旷地区,可以对周围环境作出必要巡视和注意;其未充分保护自身安全,对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4000元,并当庭向原告道歉。原告张先生表示谅解,双方约定今后再无经济纠纷。
北辰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玉江告诉记者,今年该庭审理了多起市民被无盖井绊倒或摔伤的案件,有的是产权单位管理疏漏,有的是路面施工造成井盖缺失。除了责任单位管理不善,井盖被盗也是“祸首”。殊不知,盗窃正在使用的井盖,足以造成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