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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社会公益目标,实现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部部长 葛延风
不久前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主要措施之一是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并依法管理民办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意义重大。加快发展民办教育,可以对政府主导的公立教育体系形成有益的补充,全面提升教育服务能力;通过发展民办教育,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形式多样化,可以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通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有利于推进教育领域多方面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在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民间和社会力量在教育事业发展方面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经济能力迅速提升,对支持教育发展的积极性日益高涨,加快推进社会力量办学已经具备了非常好的社会基础。
民间和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除以不同方式参与相关领域的公共决策、质量与目标监督以及捐资、捐赠外,主要是直接办学,方式有两种:一是出于社会公益目标,捐资、出资兴办各种类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二是以获得经济收益为目标,投资举办相关教育培训机构,以企业方式运作。从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两种形式都有,但以前者为主。比如在欧美的大学中,有很多私立大学,但大多数都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私立中小学大都也是如此。营利性教育机构主要集中在针对个性化需求的培训领域。形成这种局面,影响因素很多,但主要是基于教育公益属性的公共政策选择结果。国际上,也有些国家,如南美诸国,私立民办学校以营利性为主,其结果是中低收入家庭的青少年被广泛排斥,导致严重社会分化。近年来,相关国家政府也开始调整政策,在大力发展公立教育的同时,更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机构,以追求教育的公益性,突出公平目标,防范社会分化过度。
在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大都建立了比较严格的支持和约束政策体系,且对两类办学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规范方式。对于民间和社会力量出资兴办非营利学校,一方面是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主要是对出资捐资者给予相应的应纳税款减免或低扣,对非营利学校日常运行和资金往来减免税收,免费或低价供给土地,通过合同方式让有关机构参与公共服务等等。在强化支持的同时,也有非常严格的约束手段,主要是控制资产处置权和剩余分配权。非营利学校一旦建立,就要明确法人财产权,包括出资人在内的任何个人都不可随意处置和转移资产。同时,也不可随意对剩余进行分配。有关财务收支、人员薪酬等要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利性学校按照企业登记,产权私有、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