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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22日电(通讯员张宁)12月16日,天津检察院召开专门会议,认真总结了2003年以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经验,并就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要求从三方面积极稳妥地做好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一是改进选任方式,要求下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检察院选任,以克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由"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弊端,增强监督的公信力。
二是调整监督范围,将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应接受监督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概括调整为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七个方面,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刚性。
三是规范监督程序,要求改进案件监督的组织方式,完善评议表决程序,并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以增强监督实效。
据了解,天津检察机关作为全国检察系统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自2003年底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457人,监督"三类案件"582件667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提高自侦工作水平,保证自侦案件质量,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