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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将作出调整。调出天津市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已经调出的药品和天津市现行药品目录中未列入国家新版目录的药品。
调入本市药品目录药品原则上应当是经咨询专家确认的备选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调入: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减肥、解酒、增强性功能、治疗不育症等药品;利用改变剂型和生产工艺以及规格包装提高价格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价格昂贵,与基本保障原则不相符的新特药。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