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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事发,抓捕嫌犯,起诉,审理,嫌犯罪名成立,当判死刑。程序正当严谨,步步依据律条。然而慢着!法院总觉不大对劲儿——究竟哪些地方存疑,莫须有,乍实还虚,半晴半阴,似明若暗,恍兮惚兮……好不令人费神!罢罢罢,权且弄个“死缓”吧——万一将来没啥事儿,朱笔勾魂非儿戏,杀头不是割韭菜,如何收拾残局?
哎呀呀,不得了了,被“杀”者居然“复活”;或者,杀人真凶出现了。这下,嫌犯解脱了,和这案子有关的部门,却全傻眼啦。今天咱且不追究什么刑讯逼供、诿过撇清,也不问案情如何复杂,以及冤案制造者各负几分责任,单说最后关头,把关者为什么“宁疑其有,不疑其无”呢?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曾于去年10月12日在《法制日报》撰文,讲到这种判决方式时所讲:“疑罪从轻,该判死刑的我判死缓,甚至我判无期,就这种裁判的方式在中国近十年来大行其道,疑罪从轻,又叫留有余地的判决。”好一个留有余地!
如果一人把别人打伤,法庭视情节轻重,或判二年或判五年,不管怎样,打人是坐实的,判得不确,尚且可改。而杀人或没杀,对于凶手和被害者,可都是黑白分明的——这个“有”和“没有”,阴阳隔阻,生死两重天,怎能因“疑有”而判人家“死缓”呢?而且虽因“疑”而判,判决书却丁是丁卯是卯地写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云云,符合律条规定,似无破绽,叫人无话可说。
可将事实生拉硬拽联结粉饰一番,自欺欺人去“疑”,其“疑”仍在呀。既为“疑罪”,自当判“无”;待到确定“无疑”,再判不迟——推事们连这点常理常识也不明白吗?其实不是不懂,而是别有“苦衷”——不判,万一疑犯为真凶,继续危害社会咋办?又,上面要的是破案率、审结率,且下令“命案必破”;公安“破”了,检察诉了,法庭不判,不是“包庇”罪犯吗?难怪难怪!
可判方的“万一”侥幸,没准会造成社会的“一万”个麻烦,践踏的,是神圣的法律和人权。如佘祥林、赵作海,人家根本不是罪犯呀。把无辜者判了,对判方而言,保的是“万一”,对当事者来说,亏的却是“一万”——小小良民,祸从天降,虽因“缓刑”而未立死,却须把牢底坐穿,生不如死。他们失去的,不光是自由,更是心神魂灵、人格尊严、家庭亲情、事业朋友、财产家当,等等。总之除了躯壳,他们悲惨地丧失了一切。他们,有“一万”个冤屈!从另一方面说,有几个凶犯逍遥于社会,直言之,也是祸害;可滥判所危及的,却是正义的司法形象和民众对庄严法律的信奉。又,茫茫洪荒宇宙之间,除了遵循规律,并没有什么“必须”的玩意儿,即说命案,古今中外,湮灭无果的不乏其例,断案者又不是神仙上帝,怎会全知全能,必须“破”之呢?
谁也不愿意一个真凶因“疑罪从无”而漏网于法外。但是司法机关不掌握犯罪确凿证据,也只能如此。真凶未能绳之以法,正义无法伸张,受害者不能瞑目,这是法律和执法者的责任,岂能转嫁于“嫌疑人”?“除恶”是为了“安良”。难道为了惩治真凶,便令无辜者沉冤莫白,或者去当替死鬼?真凶的逍遥和无辜者的遭诬,这一正一反,不更令人不寒而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