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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报曾报道的《四岁钢琴“神童”要“炒”经纪人》,又有最新进展。昨天,被告钢琴教师的律师向媒体公布了三组证据,欲证实涉案《演员经纪合同》有效,实际违约的是小祥(化名)一方。而小祥的父亲表示,这些证据并不影响解约。
纪老师证明已履行义务
昨天,纪老师的另一位代理人张默蕾律师给记者看了三组证据。第一组是双方签订的《演员经纪合同》,上面有小祥父母和季老师的签字。第二组证据是证明小祥父母违约,而纪老师并未违约的证据。其中,相关人员的证言表明,小祥的父亲宋先生向幼儿园老师提出,不允许纪老师接孩子。幼儿园“当班老师”当时挺为难的,不知道该怎么办。第三组证据是,纪老师给予小祥良好教育的视频证据,刻录在一张光盘里。里面有双方产生纠纷前,小祥父母明确表示,纪老师是无偿教学并表示感谢的视频资料。另外,还有小祥获得一些荣誉的视频。
张默蕾说,这些证据能证明纪老师履行了合同义务,违约的责任应该由原告方负责。
小祥老爸承认签过合同
针对被告方公布的证据,小祥的父亲宋先生表示,他们的确在合同上签字并画押,一家三口从来不否认这一点。但是,当初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在发生纠纷后不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他们对纪老师的一些行为不是很满意,而且孩子的学习和精神状态也受了影响。所以,是否签订合同并且签字画押,并不是现在解除合同的障碍。
对于纪老师的证人证言,宋先生说,他不再送孩子去幼儿园,是因为从上海回来后,他曾三次送孩子到幼儿园,但纪老师都不教孩子学琴。7月20日后,幼儿园放假时要合班,新老师对小祥不是很了解,他怕发生意外。这也是他后来没送孩子去幼儿园的原因之一。
对于被告方掌握的视频证据,宋先生表示,纪老师不是无偿教琴,对纪老师感谢是因为刚开始他们的确很感谢她。后来双方出现问题,当初的感谢并不影响现在的解约。
纪老师律师
授课不属于义务教育合同有效
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刘晟廷上周发表了“合同无效论”之后,纪老师表示不接受。纪老师的另一位代理人张默蕾律师强调,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那种所谓的合同无效,又要求解除的说法,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合同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存在一份依法成立并且有效的合同。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是课外辅导和钢琴技能培训,显然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收费与否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张默蕾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演员经纪合同》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系合法有效的合同。
刘晟廷委员
涉案合同以营利为目的合同无效
针对被告律师的观点,刘晟廷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作为幼儿来说,应当接受的是无经济利益的义务教育。任何与经济利益挂钩或者牵连的教育行为都是于法无据,或者说是背离我国教育基本理念的。涉案合同本身似乎仅仅是音乐教育合同,但究其本质,确实是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合同。或者说,至少是一个变相营利合同,这样的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