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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其中包括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此前,车辆购置税一直按10%征收。
2009年12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010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