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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狄慧通讯员冯兆君)昨日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修订和完善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原《条例》相比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新《条例》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制度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程序和范围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有以下六个方面。
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均纳入保障范围。
调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增加基金支出项目。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这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以上内容还有待于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加大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同时,《社会保险法》也对工伤待遇垫付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