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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邻居去世后,一村民前去帮忙处理后事,哪料,在去殡仪馆途中,其在汽车尾部燃放鞭炮时坠车身亡,两家邻居由此结怨并闹上法庭,该村民家属要求邻居赔偿医疗费等40余万元,而邻居却称自己并未邀请该村民帮忙。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村民坠车死亡系在帮工活动中所致,判令被告邻居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万余元。
2010年7月31日,本市东丽区某村村民袁某去世,其隔壁邻居江某前去帮忙处理后事。据江某的家属称,当天在前往殡仪馆的途中,江某负责在拉棺材车的尾部燃放鞭炮,当该车行至津滨大道附近,车上部分散炮被引燃发生爆炸,顿时浓烟笼罩,司机遂将车停至路边,众人纷纷下车,此时发现江某已掉到距离停车处几十米远的路中央,众人将其抬至路边,看到江某已经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江某伤情为:1、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颅脑血肿;脑挫裂伤;脑疝;颅骨骨折;蛛网脱下;头皮血肿。2、双侧多发肋骨骨折。3、双肺创伤;吸入性肺炎等。江某于2010年7月31日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7日江某家属主动要求出院,次日江某死亡。在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显示,江某死亡原因为意外坠车致颅脑外伤。不幸发生后,江某的母亲、妻子及三个孩子与袁家结怨,且一纸诉状将袁某的妻子和一双儿女告上法庭,以江某为三人提供帮工,遭到人身损害,接受帮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由,要求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计44万余元。
三被告辩称,受害人江某并非接受被告邀请前去帮忙,被告通过他人也已经明确拒绝了江某的帮忙要求,且江某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有过错,其家属在江某救治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江某在从事帮工活动即燃放鞭炮过程中,车辆尾部部分鞭炮被引燃,导致其坠车死亡,此后果系在帮工活动中所致,五原告作为受害人江某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及近亲属有权主张赔偿,本案三被告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所提,其已明确拒绝了江某的帮工要求,江某在整个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原告在救治江某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主张,法院认为,其一,事发当时被告袁某之子与江某同乘一车,其应当知道江某在车辆尾部负责燃放鞭炮,但并未在此时明确予以拒绝,其行为应视为对于江某燃放鞭炮行为的默许;其二,江某事发后是主动跳车还是意外坠车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其三,江某住院后,进行了相应治疗,后在家属的要求下出院,院方进行了风险告知,但考虑到江某在其家中地位,在此情况下出院应属家属在考虑经济条件及治疗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因素后作出的无奈之举,故不应据此认定原告放弃治疗,从而对于江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