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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 法律工作者
去年1月,广东的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司机,之后他开车将伤者送治。交警认为:他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判定其负全责。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但杜先生是为救人,而不是故意破坏现场,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只承担七成责任。(《广州日报》1月3日)
有舆论认为这个判决是“彭宇案第二”,法律让善良的人吃亏。其实,本案与彭宇案有着本质区别。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显然立法者没有具体规定细节:“保护现场”和“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哪个更“应当”?因为救人而破坏了现场,造成警方无法还原事发现场,怎么办?
问题并非无解。依《民法通则》的原则,机动车运行属于高危作业,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负担原则为辅。即原则上,只要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就应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有过错,机动车可以减轻责任。
交警是依法认定杜先生负全责,并没有冤枉他。因为机动车肇事,原则上就是无过错责任,属于“有罪推论”,这跟彭宇案里的“谁主张,谁举证”相反。而且,交警的认定只是这起民事赔偿案中的“证据”之一,不必然要求杜先生承担所有赔偿义务。法院也最终认为杜先生只需承担七成责任。
那么,出了车祸,到底该优先救人,还是优先保护现场呢?首先,依法律规定,为救人而改变现场的,应标明位置。其次,即使从自利的角度看,也是救人优先。因为机动车事故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即便保持现场原样,你还得指望对方存在过错;即使对方存在过错,也只能“减轻”而不是摆脱自己的责任,不先救人,风险太大,而如果能及时救活人,还可减少自己将来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得算上你因未及时救治伤者而受到的良心谴责。你说该先救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