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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市容园林委获悉,本市近日完成了对《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予以实施。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事宜进行了明示,并划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禁区”,凡申请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和保护性建筑等建筑物或者地点设置户外广告的,一律不予批准。
《办法》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和保护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音乐厅、展览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办法》还明确了多个道路和区域的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禁令”,比如泰安道(台儿庄路至新华路)、成都道(南京路至昆明路)、解放北路(曲阜道至解放桥)、五大道风貌建筑保护区(成都道以南,马场道以北,西康路以东,马场道、南京路以西范围内)、天津大礼堂周边。
此外,《办法》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设置期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被准予后,被许可人应当自颁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应到原行政许可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开工的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自行废止。(记者张鸣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