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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患者在进行妇科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不仅未及时告知患者,而且在采取保守治疗无效后,未能及时开腹探查,使患者出院后不得不到处寻医治病。患者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虽然对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术式选择正确,但存在两个“不及时”之过,遂判令其担责80%,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计1.6万余元。
中年女子秦某因妇科疾病于2009年9月1日到本市一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秦某病情经医生入院诊断为“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病?子宫内膜异位症?”医院在为秦某进行各项化验检查后,于同年9月9日为其行悬吊式腹腔镜下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后第九天,秦某感觉下腹痛,超声显示其盆腔包裹性积液7.2cm×7.8cm。当月30日秦某出院。医院对秦某病情出院诊断为“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子宫腺肌症、子宫内膜异位症、胃肠功能失调。”据秦某称,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致其手术部位出现包块,而医院故意对其予以隐瞒。出院后,秦某又到另一家医院进行包块清除与盆腔粘连松解手术治疗。同年10月21日,该医院准予秦某出院,出院诊断秦某的病情为“宫颈残端血肿、慢性盆腔炎”。此后,秦某为治疗盆腔血肿、宫颈残端上方包块、宫颈粘连息肉等疾病,又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秦某认为,为其行子宫次全切除术的医院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所以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计7万余元。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