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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配货站老板用化名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随后私吞了客户的全部货物。日前,该男子已被东丽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6月22日,沈阳一家自封袋制造公司经理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到由黑龙江省男子侯某负责经营的本市一家配货站,准备运输一批袋装聚乙烯颗粒至沈阳市。侯某得知此信息后,化名为张晓虎,通过传真与上述自封袋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将20吨聚乙烯颗粒(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运送至沈阳市。此后,侯某联系到个体司机霍某,在天津港保税区提取20吨聚乙烯颗粒运至自己经营的配货站,并联系变卖。由于失主的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查扣了货物。侯某于同年6月30日投案自首。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