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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求助:
我在一个公司工作两年多了,与公司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前的各项待遇还都可以,但这一年多以来,因公司业务繁忙,老板经常让加班,周末、节假日说加班就加班,为了创业绩,大家也就认了,但让人郁闷的是公司却不给加班费,就连这个元旦我们也没有休息,仍然在加班。
我觉得公司的做法很不合理,我向老板要加班费,他置之不理,摆出一副爱上哪告就去哪告的样子,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我想讨个说法,但拿不到考勤表、打卡记录、工资表等加班的证据,所以,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去打官司,这些证据必须由我来提供吗?
于娟娟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了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具体办法:“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这位读者的问题,建议他应当首先向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提供一些证人证言之类的证据,以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或者证实加班的客观证据都由公司掌握管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是否加班、加了多少班的原始证据进行举证,举不出证据,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其实,这位读者反映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希望企业能够提高法律意识,在求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劳动者的权益。
本栏目邀请心理咨询师和律师为职场人解惑和维权,职场问题请电邮至jwbzhicha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