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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遇冬通讯员郑东方)自家小轿车在小区停车场丢失,车主将开办停车场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由于车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交纳了存车费,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事发当日早晨,家住河北区的于女士和往常一样准备开车上班,却发现自己的夏利车不见了。她认为,自己与开办停车场的华程劳动公司(化名)就该车存在保管关系;而该车行驶里程还不足两万公里,故起诉要求华程劳动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
被告华程劳动公司表示,该公司只是给原告提供车位,对其车辆并没有保管义务;原告没有交纳当月存车费,按照公司规定,每月5日之前如不交存车费,视为业主单方毁约,双方合同自动解除。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于女士的车自购买后一直存放在该停车场,每月交纳存车费60元。于女士表示,其之前已经将存车费交给被告的工作人员,但对方未向其出具票据。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称原告一直未交纳存车费,并强占车位至今。原告亦未对其陈述提供相关证据。
河北区法院认为,原告虽然自述已将存车费交付被告,但被告予以否认;而原告对此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其上述陈述不予采信,认定原告继续使用原车位为无偿使用。因此,被告对讼争车辆并无法律上的看管责任和义务,原告车辆丢失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