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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作为天津市首部规范公园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公园条例》昨天正式通过。该条例对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服务与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重点明确了游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据悉,该条例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游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在公园内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方面,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用地、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记者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