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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因认为女儿对自己缺少关心照顾,一位老人要求收回已经赠给女儿的房子,在遭到女儿拒绝后,父女俩对簿公堂。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老人的诉求,判令撤销赠与,被告将诉争房屋腾空返还老人。同时,法官还特地在判决书中附上了一段话,教育被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以此作为交换的条件。
周大爷已年过八旬,共有7个子女。1997年,他的长女出资为老两口在东丽区买了一处平房,产权人登记在周大爷名下。2003年1月,周大爷的老伴去世。而后,周大爷的生活主要由其三女儿周丽(化名)照管。同年9月,周大爷和周丽在当地村委会办理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将产权人变更为周丽,但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由于房屋拆迁,这套平房置换为东丽区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楼房,产权人仍为周大爷。2008年初,周大爷委托周丽办理了该房的入住手续,并领取了房门钥匙,随后周丽将该房屋出租。在此期间,周大爷跟随周丽生活。2009年8月9日,二人在村委会共同签署了还迁房屋产权变更确认表,将上述房屋赠与周丽,同时将该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周丽。2010年8月起,周大爷认为周丽对自己缺少关心照顾,十分不满,并搬到其他儿女家居住。而后,周大爷想搬回上述房屋居住,周丽却以该房已赠与她为由拒绝,父女俩为此产生矛盾。周大爷气愤之下将周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赠与,周丽返还房屋。
被告周丽认为,自己7年来对父亲耐心细致地照顾,双方一直和睦相处,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父亲如今年事已高,又患有小脑萎缩等疾病,思想多变可以理解,但鉴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房屋已交付周丽使用,所以不同意父亲的诉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诉争的赠与标的物是用原告与已故妻子的共同财产置换而来的,该标的物应视为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告自身对所赠与的标的物不具有完全处分权,因此,原告的赠与行为存在瑕疵。另外,该案所涉及的赠与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改变、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且房地产的转让或者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原、被告在村委会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确认,诉争之房的产权属于尚未转移,没有实际交付,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原告撤销赠与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民族自古有尊老携幼、赡养父母、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这也是做儿女应尽的义务和本分,不是以此来作为交换条件的资本。原告现已年过80岁,老有所养、老有所居不仅是全社会提倡的道德风尚,同时也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