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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遇冬通讯员郑东方)家住河北区大江路附近的市民黄某的婚姻并不顺利,前妻去世之后,他与同为单身的王芳女士结为连理。再婚后,他购买了所住房屋的产权。2005年黄某去世后,该房一直由王芳居住。
谁知5年后,王芳不得不以继母的身份就该房屋的归属与子女们对簿公堂。虽然王芳事前出示了一份黄某的遗嘱,内容为黄某将该房屋赠与王芳。但面对突然冒出的遗嘱,子女无法相信。
法庭上,被告黄某的子女表示,遗嘱书写时间为离父亲去世前一个月左右,当时他已病重,神志不清,怀疑遗言不真实。另外,继承权起诉的时效为两年,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子女称,他们在父亲生前充分尽到了赡养义务,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区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黄某自行书写的遗言,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诉争房屋系黄某与原告王芳婚后购买产权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遵照黄某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部分指定由原告继承,故讼争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两位被告以被继承人书写遗言时已无行为能力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自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但被继承人死亡后,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故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