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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三名男子为实施盗窃,专门购买赃车,夜间潜入建筑工地盗窃价值7000余元的电焊机、水泵、氧气瓶及柴油等,交予收赃人变卖。运赃途中,因汽车抛锚,转而改用农用三轮摩托车,留守抛锚汽车旁的疑犯被巡逻民警抓获,其余人等被“顺藤摸瓜”一并落网。
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均系安徽省阜阳人,来天津打工多年,2010年7月结成团伙,预谋盗窃。当月中旬一天凌晨,三人从别处低价收购一辆面包车(系赃车),召集多名同伙,驾车窜至西青区一建筑工地。刘某驾车,李某望风,王某和同伙进入工地,秘密窃取该工地电焊机、水泵、氧气瓶、建筑模板、地脚螺栓、60余升柴油等。
得手后,刘某驾车到收废品的黄某处,将部分赃物变卖。黄某明知是赃物,但仍以2500元价格成交。刘某等人返程途中,面包车抛锚,刘某等人只得又用一辆无牌照的农用三轮摩托车运输其余赃物。李某在原地留守,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经盘查如实供述刚刚进行盗窃的事实。后李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刘某、王某抓获。
后建筑工地的被盗物品被发还,农用三轮摩托车被收缴。经鉴定,面包车价值20000余元,工地被盗物品价值7200余元,黄某收赃物品价值6800余元。
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刘某、王某伙同他人为实施盗窃准备条件,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车辆用于盗窃,后使用该车辆结伙实施盗窃行为,且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黄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低价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
综上,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7300元;判处刘某、王某有期徒刑各2年,罚金各7300元;判处黄某拘役3个月,罚金6900元。(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管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