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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舞蹈家王堃涉嫌受贿案有了一审结果。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判决,认定王堃受贿罪罪名成立,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王堃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
王堃生于1941年5月6日,原天津歌舞剧院副院长,天津音乐学院舞蹈系主任。2010年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涉嫌犯有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河西区检察院指控,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王堃受聘担任天津音乐学院舞蹈系主任,同时兼任舞蹈系招生评委,负责舞蹈系日常全面工作及舞蹈系专业招生考试的初试、复试评分工作。2007年、2009年,王堃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舞蹈系教师贾某某多次收受考生及家长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据为己有。后经告发,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立案。
5名考生家长为此案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各自女儿在考天津音乐学院舞蹈系的过程中,交过数目不等的“支教费”和“打点评委费”,多则8万元,少则2万元,有的交给了贾某某,有的直接交给了王堃。天津音乐学院工作人员证明,王堃在该学院任职期间,未向单位上缴过任何费用,同时学院严禁老师收取家长好处费。
王堃聘请了两名律师为其辩护。法庭上,其就指控其犯受贿罪的数额提出异议,称数额应为45000元,但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其将受贿数额中的2万元用于为单位购买《中国古典舞评说集》,该支出应从犯罪数额中减除。为此,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王堃购书的一应证据。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绝大部分事实,只在数额上有所纠正。其中有一笔受贿数额,有证人称是5000元,有证人称是10000元,王堃自己也供述此笔数额为5000元,因为没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法院认为此笔受贿额认定为5000元妥当。关于王堃律师提出的应把2万元买书款减除一节,法院认为,王堃购买书籍的钱款来源不明,且王堃及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买书款系从受贿数额中支出,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记者高立红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