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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先生去年8月份换工作搬去市区居住,开发区的房子随之空置了下来。顾先生首先把租房信息发布到各个房屋中介。但因为经常有人要看房,顾先生要在开发区和市区之间来回跑。一次看房后,顾先生正巧遇到了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小范,小范得知了顾先生想租房的想法后,建议顾先生可以将钥匙放在物业,物业可代顾先生联系房客租房。顾先生同意了这个方法。
一个星期后,小范电话告知顾先生,说房子已经找到了房客,让顾先生回来办理相关手续。顾先生如约与小范见面,可小范却向顾先生索要600元的房屋中介服务费用。顾先生觉得物业公司要求交纳这个费用并不合理,“我们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为业主服务,不能另外收取费用。”可物业公司则认为,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帮助业主出租房屋,在帮助顾先生租房的时候物业也是付出劳动的,所以应该收取相应的中介费,并且物业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费远低于房屋中介公司。就此事,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律师支招对此,红杉律师事务所张福苓律师认为,顾先生应支付物业公司相关费用。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只负责小区物业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管理和为业主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内容并不包括租赁服务。因此,物业公司帮助顾先生出租房屋并非其法定义务。顾先生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上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帮顾先生出租房屋时,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且最终达到顾先生出租房屋的要求和目的,顾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关的中介费用。由于此前双方未就房屋出租的劳务费用进行约定,至于600元的收费是否合理,张律师认为,双方应参照当地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用进行协商。(实习生马兰记者许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