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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替司机开车,结果驶入还未开通的路段中掉入旱沟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事故,结果总经理因交通肇事罪被批捕。虽然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者负全责,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路段的道路设施管理人没有在道路上设置警示标志,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判决管理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总经理要求代驾开车掉沟酿惨案
2009年10月16日,家住湖南省的张文和刘刚应秦皇岛一家公司邀请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到其公司工作。他们的老乡韩忠,该公司的总经理,在湖南出差,也要返回秦皇岛。公司为三人预订了机票,三人一起乘飞机从长沙来到天津。公司还派司机赵涛到天津机场接他们。
下飞机后,韩忠考虑到司机赵涛长时间驾车,十分疲惫,主动要求由自己驾车返回秦皇岛,于是,赵涛就将车钥匙给了韩忠。车上还坐着当天在天津出差,要返回公司的肖伟。韩忠在驾车沿机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却驶入了一条没开通的快速路,车直接掉入旱沟内,车内的肖伟当场死亡,其余几人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韩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事发段未设警示道管部门赔四成
2010年2月,韩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文、刘刚、赵涛以及死者肖伟的家属均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韩忠、秦皇岛公司以及事发路段的相关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忠夜间驾车超速行驶,且未能仔细观察前方路况,违反了注意安全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事发路段的道路设施管理人没有在道路上设置路障或明显的警示标志,对过往车辆形成潜在的危险,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被告人韩忠在履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且本人存在重大过失,被告人韩忠与秦皇岛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忠与其公司按照60%的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共计赔偿受害者约100万元。道路设施管理人包括施工方、待建方和投资方共同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受害者约70万元。
律师说法
替司机开车属公职行为
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分析说,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人韩忠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司机赵涛受公司指派驾驶车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韩忠又是在司机赵涛同意的情况下驾车由机场返回公司,亦属于职务行为。该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公司派车前往机场接机并返回公司,对车内人员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证乘车人安全抵达目的地,从这个角度讲,该公司亦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郭文礼律师认为,道路设施管理人没有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