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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三名外地来津打工人员进入其他员工租住的“集体宿舍”实施抢劫,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以“入户抢劫”对三被告人量刑。人们一般认为,进入别人的居住处就应该算“入户”,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我国法律对“入户抢劫”有非常明确和细致的界定。
法院查明,2009年8月31日20时许,来津打工男子孟某等三人正在津南区双桥河镇某村租住处的床上躺着,突然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人守在门口,另一个高个说:“你们是附近工厂的吧!借点钱给我们吧!”孟某等人很害怕,急忙说没钱。但这几个人说:“我们知道你们今天刚发了工资,痛快点拿出来,一人500元!别让我们动手!”
正在孟某茫然不知所措之时,对方将他放在床边的手机和钱包拿了过去。孟某见状,急忙下床夺了回来。没想到,对方上来就掐住了他的脖子。无奈之下,孟某等三人分别交给对方300元。和孟某一起居住的段某和对方说,既然是借钱,就把名字和手机号码留下。对方留了个假名字,但却留了个真实的手机号码。实施这次抢劫的三名男子分别是郭某、韩某和褚某,三人均是河北省来津打工人员。
此次作案后,郭某、韩某因得知与他们相识的男子孙某的手机比他们的好,便预谋抢劫。2009年9月2日晚,郭某、韩某纠集了褚某等人,窜至北辰区温家房子村暂住处,持刀抢走孙某的诺基亚N81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郭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其参与共同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故自首不能成立。褚某的辩护人称,该案系一般抢劫,不应按入户抢劫判处。经调查,被害人租住的房屋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未按入户抢劫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褚某和韩某分别获刑6年和4年。
判入户抢劫
有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写明,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认定为“户”。二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须发生在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