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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中年妇女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司机突然急刹车,致其摔倒后造成右肩关节脱位,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经有关部门认定,该司机负事故全责。乘客为索赔将公交车所属的某巴士公司告上法庭,本市北辰区法院一审判决,适用雇员致人损害雇主应担责赔偿的法律,巴士公司赔偿乘客共计11万余元。
据了解,50多岁的市民陈女士乘坐快速1路公交车早晨上班途中,车辆行至黑牛城道海津大桥处,司机李师傅遇紧急情况刹车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站在车厢后部的陈女士被甩出,与后门柱发生撞击摔倒受伤,造成右肩部关节脱位;后经鉴定右肩关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所属某巴士公司垫付陈女士医疗费2万余元。双方就后续治疗赔偿等问题协商未果。陈女士将某巴士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巴士公司承认该事故发生属实,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但认为部分款项数额过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不同意赔偿。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司机李师傅系被告员工,其作为驾驶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当保证本车内乘客安全,对因驾驶过程中造成乘客陈女士受伤的事实,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二次手术后康复治疗等费用,因未提供相关医嘱证明,且该费用尚未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残程度,法院综合考虑4000元为宜。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某巴士公司赔偿原告陈女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此款与被告垫付2万余元相抵后,被告再赔偿原告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