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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过半,但细分起来,3天法定节假日(今年春节假期从2日至8日,其中2日至4日3天为法定节假日)已经结束了。之所以算得这么细,是因为我又想提出一个年年都在提却又年年提不起来的“伪话题”——加班费。
几乎每个假期,总有不少劳动者兢兢业业地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各地媒体也总是在假期前后“苦口婆心”地解释《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费的一系列明确规定,诸如: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正常工资300%。而且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红包”、“慰问金”、“购物卡”等等和加班费完全是两码事……
然而,现实依然尴尬。根据央广记者日前的调查显示:春节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大多都接受了单位的加班安排,但对于加班费如何支付,有明确说法和认识的人并不多,而用人单位即使给员工发加班费,也远低于法定要求。更让人尴尬的是,很多人由于担心给领导提加班费的事会被炒鱿鱼,选择的不是较真儿维权而是沉默。尴尬的春节加班费尴尬了法律的尊严、尴尬了执法的尊严,更尴尬了劳动的尊严。
其实,加班费真的不应该成为一个“伪话题”。毕竟,你提或不提,加班的人就守在那里;你知或不知,法律条文就写在那里;你见或不见,执法部门就设在哪里;你给或不给,加班费的需求就摆在那里。关于加班和加班费的一切,都是真真切切的,缘何就成了浮云一片呢?
鼓励劳动者勇于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自己加班费的办法,我们试了不少,去年9月,最高法还专门就此做出“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加班费”争议中用人单位也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主动权。但鉴于目前仍显严峻的就业形式,以及劳动者在劳资双方中相对弱势的现状,仅靠劳动者自身出面实在是勉为其难。因为按照现行规定,企业不发加班费的违法成本,仅是被查处后判罚足额发放加班费,最多再加些罚金;而员工索要加班费的后果极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二者博弈,这盘棋下到最后,输掉的总会是劳动者,这也就使企业有恃无恐的违法成为一种必然了。因此,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当下真正缺失的还是更“见真章”的惩罚性制度。
该是认真品味劳动者这句话的时候了——我们要的不仅仅是加班费,我们要的是对劳动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