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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2月6日电: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按照劳动法要求,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单位加班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在节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记者杨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