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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每年春节前后,加班、欠薪、年终奖等都是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受理的热点问题。为了第一时间解答和受理上述问题及其他市民关心的各类劳动保障政策,12333热线将于今天(正月初五)起提前“上班”,8:30至17:30提供人工咨询服务。同时,12333热线有关工作人员结合近期热点问题,给出两方面提示。
春节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春节7天加班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
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加班
春节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此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