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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共同拟定《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四级管理。凡在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含拟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居(村)委会对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按实居住楼门院号排序,建立基础信息卡;对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实行动态管理。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育情况并及时向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所在单位反馈信息,协助户籍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胎审批、对政策外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相关的处罚仍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节育措施的落实、避孕药具的发放、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育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避孕药具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新发生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地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