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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定终身”行吗?
于方强这几年接触过一些被限制职业资格的当事人,他们的经历令他同情。一位工作出色的公务员被家乡的妻子起诉重婚罪,法院审理后发现他未办理离婚手续就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他被判处缓刑。他虽然没有入狱,但被开除公职,此后一直没找到持久的工作。
在接待这名当事人时于方强发现,《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终身不得取得公务员资格。”不仅公务员,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教师、记者、拍卖师、典当师、导游等职业法都明文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职业资格。
于方强说,除了安慰那位当事人,他做不了别的。因为从法律层级上讲,《公务员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限制职业资格并不违法。“即使是法律,规定终身限制职业资格至少是不合理的。”于方强向王彬讲了自己的想法,两人不谋而合。王彬从研究之初就坚持,终身限制从业资格的法条应该废除。
王彬曾试图与各部门法的起草者沟通此规定的合理性,他得到的反馈是:谁能保证犯过错的人回到行业里不再犯错?为了防患于未然,只能令其远离行业,限制一些人的职业资格是着眼大局。
“这个解释乍听上去合理。社会预防和国家安全是最容易被公众接受的理由,似乎为了社会安全,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值得。但这个解释有一个致命缺陷,那就是保障社会安全不必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王彬说,他提了三个问题,但没有得到行政部门的回应。
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犯过错的人必再犯错?第二,阻止他们进入某个行业一定能遏止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吗?第三,除了限制就没有更合理的方法吗?事实上,王彬的反问正显露出国内刑法学界兴起的对资格限制的质疑浪潮。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为代表的刑法学者正在建设我国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他们是反对职业资格限制的新中坚力量。
于志刚教授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资格限制的假设前提是,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复职后还会犯错,这实质上是一种有罪推论,与我国刑法原则相悖。从现实角度说,如今社会分工非常细致,一个公民被限制职业资格后几乎不可能找到其他的体面职业,他们的生存压力和负面情绪反而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全。
既然资格限制存在诸多弊端,为什么各行政法规还广泛采纳?王彬认为答案在他的第三重反问中。“担心他们犯错,就不让他们进来。把他们拒之门外,行业不就安全了吗?这就是行政主管部门简单粗暴的管理思维。”王彬发现,许多行政主管部门不愿去思考,除了限制资格还有没有更妥当的管理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诙谐地说,不幸的是,带有惰性思维的行政主管部门恰是部门立法的起草者。马怀德说,部门立法是行政主管部门为自己的行为建立法律规范,这几乎不可能客观。过分强调本部门的利益,忽视对被管理人应有利益的保护也就不足为奇。
尚无有效救济渠道
对王莹和郑陈,王彬既同情又钦佩,他们是鲜有的几个愿意站出来质疑法律合理性的人。王彬做研究以来,努力收集公民对限制职业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但寥寥无几。于方强此前接触过一些当事人,有做假账被禁止执业的会计师,有违规透露胎儿性别被禁止执业的医师,有出售出版号被禁止执业的新闻出版人员,他们都不愿诉讼。
“怕别人知道他们曾经犯过错,引来更广泛的歧视。另外,这种诉讼通常不会胜诉,因为法院不会受理针对法律内容审查的行政诉讼。法院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也不对其资格限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王彬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王莹的败诉证明了这点。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非常有限,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极少数的抽象行政行为。事实上,对这类不合理现象主要来自立法。但是行政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却被排除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外。”王彬解释说,这产生的后果是,即使郑陈的诉讼胜诉了,也只是纠正当地人社局对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依然适用。即使郑陈恢复了公务员资格,王莹和下一个郑陈、王莹的处境也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