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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手机在三包期内发生故障,耽误消费者使用。商家对此不予理睬。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问题得到解决。
近日,消费者刘先生在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一家商场内购买了一部手机,谁知使用不到一星期就发生了故障。找到售后维修部门后,维修人员表示要送回到厂家进行维修。由于刘先生工作原因,不能没有手机使用。与维修人员商量可否尽快维修。而得到的答复是只有送到厂家没有别的办法。刘先生问询可否借其他手机使用被商家回绝。无奈,刘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向工商河北分局工作人员进行申诉,希望帮助他解决遇到的难题。工商光复道所领导接到刘先生申诉后,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售后部门进行调查,证明情况属实。工商人员指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货责任规定》第13条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据此规定,工商人员责成售后部门为刘先生提供备用手机,免除刘先生的烦恼。
在工商人员的过问下,售后部门为刘先生提供了备用手机,至此刘先生的烦恼终于“烟消云散”。
本报记者梁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