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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解金钊)两人共同出资开办包子铺,经营中却出现“第三者”,自认吃亏的一名“股东”要求拆伙遭拒,后诉至法院。日前,河东区法院一审认定原、被告口头合伙协议有效,判决解除合伙关系,但因包子铺并无合法证照,故原告不可继续经营,仅能继续租用店铺房屋。
2010年6月,下岗职工周延得知张涛经营的包子铺想换个新环境,但因租金太贵正寻找合伙人,遂与之取得联系。二人商定后共同出资租下一个店面,房屋承租人为周延,他负责日常账目,张涛主管经营。但即便分工明细,包子铺却缺少了最重要的“合法证照”。
按照两人口头约定,不允许双方亲属插手经营事宜,但在开张后不久,张涛却提议请堂弟张亮来帮忙。渐渐地,周延发现张亮开始插手店铺经营,便与张涛协商,张涛却“反口”咬定合伙的本来就是三个人而不是两个人。周延恼火提出“拆伙”,但遭张涛拒绝,遂将张涛告上法庭,要求拆伙并由他来继续经营店铺,向张涛索要经济赔偿7000余元。
庭审中,张涛辩称,包子铺最初就是由张涛和张亮合伙,后因扩大规模才邀周延加盟,此事有一直在店内帮工的亲戚作证,因此周延主张解除合伙关系的说法并不成立,应该是其自行退伙。
日前,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亮是否与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虽然张涛、张亮提供人证,但由于人证系二人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证言不予采信。因此,认定张亮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周延和张涛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出资合伙系真实意思表示,二人合伙关系成立。现原告主张解除合伙关系并由其继续经营,考虑本案实情,其主张解除合伙关系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包子铺并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故对其主张继续经营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考虑到周延系房屋承租人,且其要求继续承租使用该房屋,故所租店面由其继续承租使用,由其返还张涛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的50%,合伙关系解除前所产生的租金由双方分担。综上,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合伙关系,原店面由原告继续承租使用,由其返还被告各项费用2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