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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男子刘某为敲诈钱财,将自制爆炸装置投放在酒店门前。一名保安检查时,被炸成重伤。近日,武清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0年4月底欲通过投放自制爆炸装置实施敲诈犯罪。2010年5月2日2时,刘某骑电动自行车携带自制爆炸装置来到本市武清区一酒店门前,乘无人之机,将该自制爆炸装置投放在酒店门前台阶上。刘某离去后,该酒店值班的保安毛某发现了盛放爆炸装置的纸盒,在打开检查时该爆炸装置被触碰发生爆炸,造成毛某身受重伤。
2010年6月3日16时许,刘某用手机拨打武清区一饭店招牌上的订餐电话,以其制造了酒店爆炸相威胁,向该店老板王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因王某答应只给1000元或2000元,刘某挂断电话。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将自制爆炸装置投放到酒店门前的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就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刘某亲属与被害人毛某自行和解,毛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自制爆炸装置并投放到公共场所,发生爆炸,致一人重伤,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向他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所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