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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和胡某是好朋友,孙某找胡某帮忙办事,事成之后,为了答谢好友,孙某请胡某到饭店喝了几杯。酒足饭饱后,胡某非要开车送孙某回家,孙某觉得大家都喝得不多,也就跟着胡某上了车。胡某驾驶着一辆牌照号为津C34***的小客车从胡家园向城区方向行驶,当车沿新湖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由于孙某酒后意识混乱,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致胡某及其车上乘客孙某重伤,车辆严重受损,孙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孙某家属随即将胡某及小客车所在公司和肇事大货车车主李某及所在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25700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与李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孙某人身损害,因二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故应对原告人身损害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孙某在明知被告胡某饮酒后,仍乘其驾驶的车辆,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减轻被告胡某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情况,由被告胡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某虽为被告所在公司的职员,但其并非为履行职务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原告要求被告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大货车所属公司虽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但该公司按时收取管理费,因此,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滨海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孙某明知胡某饮了酒而仍乘坐胡某驾驶的小客车,造成已身损害后果,这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是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一旦明确这个问题,对于确定应否减轻胡某对原告孙某的赔偿责任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杨律师还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但这与受害人有过错相比,更应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看,被告胡某对原告孙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数额不是全部的,其对孙某的赔偿责任得到适当的减轻。应当肯定,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见习记者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