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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的意见。专家表示:“与现行两个条例相比,送审稿改动很大,反映出一些明显的体制变革。”
按照现行条例,我国将音像制品监管分两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送审稿不再这样表述。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和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原来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也相应改为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
经过对前后条例的逐条对比,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认为,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降低了出版单位经营进口业务的门槛。如,现行条例对经营报纸、期刊的进口业务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而修改稿删掉了这一内容,不再做特别的规定。同时,现行出版条例对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强调仅为国有独资企业,但修改稿中强调“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