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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朱健邱淼淼)一对夫妇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在签好合同,交了定金后,买主以其发现卖方隐瞒房子因漏水存在诉讼的事实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南开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撤销该合同。
2010年4月11日,市民卢某通过中介公司在南开区某住宅小区买了一套房子,总价款167万元。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卖方顾某即收取卢某5万元定金。当月15日,卢某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34万元佣金和600元权证代办费。5月18日,卢某的妻子柳某与顾某在房管部门打印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5月24日,事情却发生了变化,卢某夫妇向顾某发出律师函,以经了解发现顾某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了对所售房屋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该房屋因漏水存在诉讼事实为由,要求撤销上述房屋的买卖,并要求顾某归还定金和所支付的佣金。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卢某夫妇将顾某和中介公司一并推上了被告席。
被告顾某不同意卢某夫妇的诉求,他提出,签合同前他已告知卢某上述房屋曾因主卧室卫生间顶部漏水与楼上住户发生过诉讼,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已不存在漏水问题,当时中介方也在场。而且该房虽系他与妻子共有,但其出售已征得妻子同意。被告中介公司也认为,其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
经开庭审理,法院另查明,顾某曾因房屋内两卫生间漏水问题将楼上住户告上法庭,2009年5月,顾某还就该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执行,顾某楼上邻居将其漏水的卫生间改作衣帽间,此后没有再发生漏水现象。
法院认为,被告顾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其配偶未表示反对出售涉诉房屋,二原告以顾某对涉诉房屋不具有完全所有权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事由于法无据。关于顾某是否已在订立合同时将涉诉房屋因漏水引发诉讼等事实告知原告,双方各执一词。顾某称订立合同当日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房屋现已不漏。作为居间方的中介公司亦表示,顾某在订合同当日已告知原告该情况。对二被告上述主张,原告虽否认,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证实,法院对二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予以采信。然而,二被告的这一主张并不能证明已明确告知原告使卫生间不再漏水的方式是改变楼上卫生间的使用用途,而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修缮,以致原告在实地查看房屋时没有发现卫生间漏水现象,在误以为漏水隐患已排除的情形下与二被告签订了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因此法院对二原告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由此,法院同时判令顾某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中介公司返还原告佣金及权证代办费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