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讯 春节期间由于一些热门的旅游线路非常火爆,造成部分旅行社在时间、人员、行程的安排上出现了诸多问题,消费者感觉花同样的钱却享受不到同样的待遇,于是产生纠纷。
春节期间,塘沽市民刘某全家一起参加某旅行社的精品线路旅游。合同中标明住宿酒店为3晚4星级标准,全程豪华大巴车,然而旅游目的地所提供的酒店为3星级和准4星级标准住宿。由于从塘沽出发旅游的人数较少,旅行社没能为游客组成一个整团,因此刘某和家人被“拼团”到其他外省市的旅行团内。由于吃住方面要以外省市旅行团为主,刘某和家人不适应,旅游期间几乎没吃上一顿可口的饭菜。另外,合同标明的全程豪华大巴也多次变为一般的中巴车。更让刘某和家人不满的是,回程时又赶上飞机晚点几个小时。刘某表示,旅行社违反合同规定,如不给予赔偿,就拒绝返程。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最终刘某及全家滞留在了旅游目的地。
律师说法:
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解释说,就此事件来看,该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无可置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刘某可以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或要求旅行社补偿因违约而对其产生的损失。然而,刘某在旅游地以滞留的方式要求与旅行社进行违约方面的协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所发生的费用需刘某自行承担。(
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