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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某公交公司的运钞车驾驶员伙同押款员,使用偷配的钥匙从票款箱内盗出近1.5万元的票款。近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3被告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被告徐某、刘某、杨某原系天津某公交公司员工。在共同押运公交票款期间,运钞车驾驶员徐某提议盗取票款,押款员刘某、杨某当即表示同意。2009年10月6日晚10时许,徐某驾车与刘、杨某押运票款箱回公司的途中,由杨某负责望风,刘某使用徐某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部分票款箱,窃得票款共计1.49万余元。当徐某驾驶运钞车行至某公交公司调度中心院内时,被稽查人员查获。
稽查人员的证言表明,2009年10月6日晚上9点多,稽查人员开着稽查车跟踪徐某驾驶的运钞车。当车开到外环线时,稽查人员发现运钞车走走停停,行车迹象反常。等运钞车一进调度中心院内,稽查人员就拦住上车检查,并在放票款箱的车厢里发现一个编织袋,里面装有很多零钞。稽查人员对3人进行查问,他们当时就承认了合伙盗窃票款的事实。徐某承认是用其偷配的钥匙打开的票箱,并带着稽查人员在调度中心院里找到了被其丢弃的钥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押运票款箱途中合伙盗窃公司票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盗窃数额巨大。3被告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稽查人员当场查获,犯罪行为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后,徐某和刘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