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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很多市民购买二手房图的是房屋有装修、生活设施齐全,但装修和生活设施是否属于交易范围,卖方有无权利将装修和设施拆卸呢?据了解,因为装修归属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时有发生。家住本市的韩奶奶和女儿就是因为卖方拆了装修和必要设施而将卖方告上法庭的。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毁损、缺失的补偿,给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9万元,并向原告交付房屋。
案件回放买时明明精装修交接时房内遭拆卸
去年6月,韩奶奶和女儿想购买套宽敞点的房子,最后在一家中介选中一套精装修的房屋。中介工作人员当时说,这套房屋根本不用再进行装修,“提着包就能住进去”。之后,母女二人现场查看了房子,感觉比较满意,于是决定购买。双方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9万元。
双方在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甲方(出售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买方),并付清之前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一切杂费。合同还约定,该房地产是以现状售予乙方。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管部门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不久,卖房人收到了韩奶奶母女给付的全部房款。在交易过程中,韩奶奶母女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出具《评估报告书》对房屋的现状进行了描述。
“妈妈和妹妹本来以为万事俱备,就欠入住了,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她们始料不及。”韩奶奶的大女儿接着说,“去年8月,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妈妈和妹妹惊讶地发现,所谓‘提着包就可以入住’的房屋已经面目全非。屋里的暖气片不见了;多扇木门和内窗被拆除;各房间的照明灯、开关,以及电源插座被拆走;数字电视的入户线路被拆损;墙面出现破损。”韩奶奶和女儿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对方将房屋恢复现状或者退款。房屋因此未能交付给韩奶奶母女。在此期间,母女二人又查出卖方还拖欠了很多杂费。交涉数次也未能解决问题,韩奶奶母女决定提起诉讼。
被告辩护已重安暖气门窗已履行交房义务
本案诉讼期间,卖方将暖气和门窗等重新安装,部分灯具也拿回了房内,但仍未达到“提包就住”的要求。
开庭时,韩奶奶母女的代理人要求被告立即将房屋恢复原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并结清暖气费等各项杂费;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7万元。
被告表示,合同并未约定交房时房屋内的设施,被告依约履行了交房义务。原告查看房屋现状后,认为被告拆除相应设施不符合约定条件,拒绝接受房屋。被告为尽快交付房屋,在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已将暖气片、门窗安装回去,其他事项也妥善处置。原告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评估报告可作依据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交付房屋的具体状况,在协议中虽约定以现状售予原告,但对于现状的具体情况并无约定。评估机构对涉诉房屋的评估报告,系“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第三方经现场查勘后,对具体情况的描述”,可以作为判定现状的依据。对于评估报告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则应按照通常标准判断。涉诉房屋交付时,门、窗、暖气设施、照明顶灯、电源线面板等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交付房屋义务的履行方,负有适当履行和全面履行的义务。但被告将门窗、暖气等拆卸走,且在房屋交接时还拖欠了供热费等,至现场勘验时还有顶灯未安装、窗户玻璃、电源线面板缺失等瑕疵,这显然未尽适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应认定被告有逾期交房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据悉,法院同时判令被告补齐尚未交纳的供热费等费用,并协助原告办理水电、煤气、暖气、宽带等设施的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交房标准
应详细列明
击水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认为,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应当对交房标准予以明确约定。一般来说在买卖协议中应当约定交房时间以及交房标准,在“交房标准”这一项下,应当将室内一些设备、设施,如门窗、暖气、灯具以及一些不便移动的家具、电器等详细列明,以免在交房时双方发生争议。此外,买卖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的主要义务就是依约交付房款,卖方的主要义务就是将符合“交房标准”的房屋交付给买方。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