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9年,邱先生因急需用钱出售房屋,将该房屋委托一中介机构待售。10月,中介的销售人员带着买主小王来邱先生家里看房,小王对该房屋表示满意。在双方的商讨中,邱先生得知小王需贷款购买该房屋,这就影响到邱先生最终拿到房款的时间,所以双方产生了分歧。中介为达成该协议,口头向邱先生保证,中介方会加紧办理小王的贷款及房屋过户事宜,保证一个半月之内让邱先生拿到房款。考虑到中介经常办理相关事宜,应该没有问题,邱先生便签订了由中介方作为见证人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约定了双方交中介费的数额。但在贷款的办理过程中,由于小王的资信问题,中介为小王做银行贷款的时间比预期的长了两个月,这使原本着急用钱的邱先生非常气愤。其认为受到了中介的欺骗,并找到中介要求返还中介费且不愿意卖房屋给小王。
此时,中介以导致该结果与其没有关系为借口,不仅不返还中介费,而且称邱先生如果不出售房屋,就属于违约行为。邱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返还中介费。
法院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因为邱先生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对中介方的办理贷款时间上没有明确约定,邱先生也就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双方关于办理贷款时间的约定,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邱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潘玉华律师说,按照《合同法》规定来看,中介为合同的居间方。《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邱先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由此可知,邱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成立后,作为居间方的中介的法定义务已经完成,买卖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中介费用。至于中介口头承诺邱先生的关于办理贷款时间的约定,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在诉讼中不会得到支持。
针对房地产中介行为活动的规范,国家相关部门在今年已经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于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已经予以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相信该管理办法实施后会对房屋买卖双方起到更好的保护。(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