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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塘沽的张师傅今年已经60岁了,根据规定,他在去年下半年办理了退休手续,成为了一名退休职工。但是,“不服老”的张师傅觉得在家无所事事的生活实在难熬,于是找到了一家与原单位工作性质类似的单位,兴高采烈地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上。
不过,刚刚工作了几天,张师傅就笑不出来了。原来,在来到这个单位之前,张师傅得到的通知是每个月有4天休息时间,但是在工作了几天之后,张师傅偶然得知,由于工作单位地点相对偏僻,所有职工在休息的时候是不得离开单位的,以便有突发情况随时可以恢复工作。这让张师傅感到有些措手不及。张师傅表示,自己年事已高,每周至少需要一天的休息时间。可他将这一问题反映给单位的负责人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单位制度就是这样的,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离开。
律师说法: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多闻律师事务所的娄艳律师。娄律师告诉记者,如果用工单位在双方开始发生劳动关系之前说明休息的方式与地点,而且双方均对此没有异议,那么这样的规定并不违反我国的劳动法。但是像张师傅这样的情况,是在其开始上班后才得知休息日不能离开工作单位,单位并没有尽到事先告知的义务。张师傅如果对此规定有异议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张师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在此工作,并在出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见习记者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