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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召开的人代会上,区人大代表对区政府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了投票表决,这一举措改变了以往由党委政府拍板实事工程项目的做法。探索这一做法的不只是江东区,从2010年起,宁波市宁海县全面推行乡镇政府实事工程人大代表票决制,全县14个乡镇政府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由人大代表票决产生(新华社2月19日)。
在地方政府每年推出的民生政策中,为民办实事项目往往是一个“重头戏”。然而在这样一个“重头戏”当中,人大的参与却不多,一般来说都是政府事先就直接拍板,人大代表至多在事后去视察一番。不过,近两年也出现了一个趋势,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尊重人大代表的意见,把一些代表建议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然而,无论是确定为民办实事项目时没有人大参与,或是把个别人大代表的意见直接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都是不合适的。
按照“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大,这就是说,按照法理,地方正常的治理模式应当是人大决定,政府执行,而“地方组织法”更明确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为民办实事项目往往耗资巨大,牵动利益面广,理应被列入地方的重大事项,因此拍板的权力显然应当属于人大。
而个别人大代表的意见直接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表面看似乎是好事,但同样站不住脚。一些人大代表虽然代表着民意,但这种民意只代表一部分群体,比如代表一个社区一个单位等等,个别的群体的意见并不必然是地方民众的整体意志,这样的意见直接写入政府决策,实际上是很轻率的,不经过公开、讨论、表决,怎么知道这个意见的重要程度有多高,怎么知道支持和反对的声音有多少?
因此,宁波市江东区让人大代表票决“为民办实事项目”,我们理应给予高度的肯定。通过投票表决,按照多数人意志形成最终决定,这样的决定才具有公信力和民意基础。如此,才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杜绝“拍脑袋工程“出现。此外,正如宁波市江东区委书记胡军所说,“把实事工程选择权交给了人大代表,把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扩大了代表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其实,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并不局限于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实中,许多地方的事务,如重大改革计划或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如招商引资、资源开发等)、涉及多数公民权利的政策措施(如拆迁、征地、收入分配等),无一不对地方发展和民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这些同样应当交付人大代表讨论,并投票作出决定,并且,这样的决策过程应是开放的,社会各界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参与。
当下,地方治理的问题异常突出,拆迁、征地等引发的矛盾冲突不断,对此,固然需要国家在制度层面加以规范,但同时,激活地方的民主监督和权力制衡,更为关键。长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最薄弱环节和“短板”,这是亟须改变的现状,只有让民意讨论和民主投票成为地方治理的常态,地方治理的种种危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