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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姐弟俩当年一起出资买底商出租,限于规定,登记在了弟弟名下。10年后,弟弟以生活困难为由拒付姐姐应得的一半租金,并且表示姐姐不享有底商产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姐姐与弟弟对簿公堂。
2000年年初,本市河西区一套底商对外出售,售价是50万元。赵女士与弟弟赵先生协商,双方各出资25万元将这套底商买下出租盈利。按照当时房管部门规定,房产证只能登记一人姓名。于是,姐弟俩协商后将该房产登记在了弟弟赵先生名下。同时,姐弟两人达成协议,该房产写在弟弟名下,但产权归双方所有,任何一方不得独占。由赵先生出面将房屋出租,并将所得收益的50%给赵女士。
2010年1月,赵先生不再给赵女士租金。赵女士找到赵先生询问,赵先生称自己生活困难,并表示该房屋产权不是赵女士的。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该底商的50%产权归自己享有。
法庭上,赵女士出示了2000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该底商是自己和弟弟共同出资购买的。赵先生对此表示认可,说不给姐姐一半租金是因为自己生活困难。赵先生辩称,不同意将该底商50%的产权给姐姐,理由是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底商虽然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为姐弟二人;且双方就该底商的权属已达成协议,确认了共同出资、共同所有的事实,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赵女士依法享有50%的权利。法院认为,赵先生关于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就归其所有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姐弟俩共同出资购买的底商其50%所有权归姐姐所有。 (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