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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即将于4月1日实施的新《天津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范旅游经营服务上,对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让旅游者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
近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在旅游市场关系中,最基本的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关系,必须规范好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才能形成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据了解,新《条例》对旅行社首次提出了负有采取积极协调和补救措施的责任。也就是说,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虽然在法律上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仍负有采取积极协调和补救措施的责任,尽量减少和降低旅游者损失,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还对旅游经营者的三种违反规定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这也是目前施行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所没有涉及的,包括不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租用的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行为。新《条例》规定,凡有三类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业整顿。记者吴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