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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份,30岁的李先生经朋友介绍,结识了22岁的高小姐。两人接触几次后,感觉不错,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后,两人领了结婚证,准备在来年的“五一”举行婚礼。根据当地习俗,李先生给了高小姐5万元作为彩礼钱。没想到,在随后的装修房子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李先生的母亲本来对自己儿媳我行我素的性格有些看不惯,所以想在今年过年时说道说道,没想到任性的高小姐当场就对老人出言不逊。李先生很气愤,和高小姐大吵了一架。高小姐又打电话叫来自己的妈妈爸爸“助阵”。结果,双方当场撕破了脸。最近,高小姐到法院起诉,要求和李先生离婚。对于李先生所要的彩礼钱,高小姐认为,自己已经和李先生登记结婚,成为了合法夫妻。现在离婚,对自己的再婚要受到很大影响。这个彩礼钱,应该作为自己的名誉补偿,不应返还。
律师说法:汉沽城区法律事务所的李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此可以看出,退还彩礼的前提是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在审判过程中还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出于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综合考虑彩礼和财产的处理分割。
李律师认为,李先生和高小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的住处,没有一起共同生活。彩礼理应返还,具体返还多少,还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筹备婚礼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全部消耗还是部分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记者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