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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育有三儿一女,除了小儿子和自己同在一个城市外,其他儿女都在外地。自老伴10年前去世后,张大爷就一直自己居住,在外地的儿女们很少回来前来看望他,只有在身边的小儿子前来照顾的时间比较多。5年前,张大爷生了一场大病,小儿子一家对他照顾得无微不至。病好后的张大爷当即立下了第一份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归小儿张凡一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3年前,张大爷的外孙女小宋到张大爷所在的城市工作,和姥爷一起居住,而且承担起张大爷的饮食起居,张大爷又曾亲笔写下将房屋赠与外孙女小宋的遗嘱。去年,在张大爷病重入院期间,在外地的两个儿子和女儿都到医院进行了陪护。在生命弥留之际,老人让二儿子代笔立下了第三份遗嘱:“我死后,所有财产房屋由4个子女平分。”张大爷签完字后就去世了。之后,张大爷的小儿子张凡认为应该遵循老人订立的第一份遗嘱,并将哥哥姐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根据3份遗嘱的客观事实进行了判断,其中第一份和第二份遗嘱是自书遗嘱,均是有效的,而第三份遗嘱是代书遗嘱,虽然有老人签名,但并没有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因此无效。另外,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遗嘱中仅仅是在住房的归属上存在冲突,对于存款的归属无冲突,对于住房遗嘱,第二份遗嘱订立在第一份之后。故最后法院给予的判决为,老人的20万存款归张凡一家所得,而房屋则归外孙女小宋所有。
律师解读: 义源律师事务所崔立军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所以对于多份遗嘱出现的情况,应该首先判定哪些是有效遗嘱,而滤掉无效遗嘱。 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就是说如果在多份遗嘱中,如果有公证遗嘱,就应该只执行公证遗嘱。 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订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记者 龚静)